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7 19:19:08
核心提示: 窝案一般指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公权力寻租的恶性发展,官场腐败几成沉疴,除官员个人贪墨,利益相关人的集体腐败也并不鲜闻。 众所周知,
窝案一般指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公权力寻租的恶性发展,官场腐败几成沉疴,除官员个人贪墨,利益相关人的集体腐败也并不鲜闻。
众所周知,腐败窝案之所以能出现,就是因为行为主体存在着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预期。也就是说,在集体腐败的行为当中,责任主体分散,那么所有的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责任,这种责任分散承担的局面,最终导致行为主体对腐败行为怀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因为一旦腐败行为败露,腐败行为极难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主体,从而是相关责任人减轻,甚至是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较之于个体腐败来讲,集体腐败的成本远大于腐败利益。
对于这种违法违纪,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已然不能适用常态下的法不责众原则。因为对腐败窝案行为的姑息,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本质上都是对腐败行为的纵容。倘若对集体腐败的处理区别对待,势必会形成破窗效应,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因此,对腐败窝案就必须要一视同仁,克服无原则的保护主义,摒弃“法不责众”的原则,防止出现“只办首恶,不管余众”的结果。当然了,对于集体腐败中的行为个体,还是需要根据其需要具体承担的责任来区别对待的。(文/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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