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明确规定,经济纠纷案件正在审理时,公安不得插手,而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局却强行插手我方与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森’)的经济纠纷,
“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明确规定,经济纠纷案件正在审理时,公安不得插手,而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局却强行插手我方与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森’)的经济纠纷,跨省办案、千里抓人,将我等关进了武汉的看守所。幸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东湖法院’)守住了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无管辖权’为由退了案。但这一过程给我造成灾难性后果:我本人深陷高墙400多天,身心俱伤;我花了几十年心血积累的1.015亿元资金以及建造的企业,被‘武汉凯森’搞走,曾经追随我的数百名员工也下了岗,很多人生活困苦!”2017年1月10日,接到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恒发”)原负责人王庆军投诉的记者,展开了调查。
收购与纠纷
据记者了解,“青州恒发”始建于2004年,主要生产甲基烯丙醇和甲代烯丙基氯等产品,出资人为王庆军和马曰松,除去注册资金,垫付资产款的还有山东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淄博澳纳斯”)。
“我们共投入资金1亿元左右,我有80%的股份,另一名股东是马曰松,他占股20%。”王庆军称:“‘青州恒发’连续多年被评为青州市优秀企业,效益很好,年纳税额都数以千万计。我本人也连续多年被评为青州市优秀企业家,数次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表扬。”
(王庆军在回忆过去)
“就是这样一个优秀企业,被生生搞垮了!”“青州恒发”原财务总监周庆华说:“我们的噩梦始于接受‘武汉凯森’负责人奚某收购‘青州恒发’的建议。”
“我认为‘武汉凯森’从一开始就设计了一个骗局。”马曰松称。
“收购‘青州恒发’,是‘武汉凯森’为我们精心设计的圈套,我们钻进去之后,就被牢牢地套住了。”王庆军称:“至今,我们还没有摆脱这场长达2年的噩梦。”
“此前,我‘青州恒发’一员工窃取了公司领先国内的生产技术,并在浙江建厂生产。我方虽然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却无果。我就向武汉的老客户奚某透露了这一情况。”王庆军称:“自称是化学专家、并称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生产技术的奚某说可以帮我们维权,给我们提供技术,还可以与我公司携手上市。这对一直想大展宏图的我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我对此表现出了很大的兴趣。”
“奚某乘机提出由‘武汉凯森’收购‘青州恒发’的建议,还承诺我方的实际收益不会降低。如果上市,收益则会倍增。”王庆军称:“我没有看出这是陷阱,错误地认为这是天赐的馅饼,就于2012年4月23日,与他们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武汉凯森’收购‘青州恒发’100%股权,我占有‘武汉凯森’股权25.08%。”
“后来,奚某考虑‘青州恒发’可能有负债问题,就与我方协商,仅购买‘青州恒发’固定资产,而继续保留‘青州恒发’,并且股权不变。”周庆华称:“‘武汉凯森’在青州市成立了子公司——青州兴恒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兴恒”),由该公司收购‘青州恒发’的固定资产。于是,2012年5月15日,双方又在青州重新签订了一份资产收购《协议书》。”
“青州恒发”一方向记者出示了该《协议书》。
记者看到,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武汉凯森”)、乙方(王庆军)、丙方(“青州恒发”)于2012年5月15日,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在青州新设立一公司,收购丙方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价值为7000万。此后武汉凯森便在青州市注册成立了“青州兴恒”,准备用之作为资产收购主体与“青州恒发”签订资产收购协议。
“后因‘青州兴恒’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备手续,《协议书》被迫终止。虽然没有书面的终止协议,但双方达成了共识。‘武汉凯森’遂注销了‘青州兴恒’。”王庆军称:“2012年7月8日,奚某与我商定,由‘武汉凯森’购买‘青州恒发’的全部股权,之后,即拥有‘青州恒发’的管理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但约定的价格为1000万元。”
“青州恒发”一方向记者提供了该《协议书》。
记者看到,该《协议书》显示:王庆军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青州恒发”一方对此作出解释:另外一股东马曰松占有20%的股份,其合同转让价为200万,因此,转让总价为1000万。
“为什么如此优良的企业,被以1000万元的价格贱卖了呢?”王庆军称:“主要是奚某为了避税。‘青州恒发’的注册资金是300万元,而‘武汉凯森’一方对‘青州恒发’进行盘点、评估、审计的结果是其全部股权价值为8490万元。”
“我和‘武汉凯森’的财务总监赵某在《王庆军恒发化工资产转让说明表》上都签字认可的‘青州恒发’的全部股权价值为8490万元。如果按照8490万元转让,‘武汉凯森’需要缴纳1600余万元的所得税。”周庆华称。
“奚某坚持签订阴、阳合同:一份转让价为1000万元。用这份合同办理股权变更,以避税;此外,再签订一份转让价为8490万元的合同(按照青州恒发公司的总资产价格作为股权价值计算依据)。我手中有双方签字认可的《王庆军恒发化工资产转让说明表》等证据,证明双方最终确认的是股权转让总价就是8490万元。”王庆军称。
“2012年7月27日,青州工商局将‘青州恒发’的股权变更到‘武汉凯森’的名下。”周庆华称:“8月6日,‘武汉凯森’分别向王庆军和马曰松的个人账户汇入800万元和200万元。”
“随后我从个人账户转入‘武汉凯森’的银行账户987.5万元,作为购买其25.08%的股权款项。”王庆军称:“我因此成为‘武汉凯森’的股东和副董事长。”
“直到2014年春,‘武汉凯森’仍不支付约定的剩余款项。我方多次催促,但无果。”王庆军称:“‘武汉凯森’在与‘青州恒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武汉凯森’提供世界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实现‘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联合上市等,也均未兑现。而且,‘武汉凯森’提供的所谓的水解制备甲基烯丙醇技术,还不如‘青州恒发’淘汰的技术先进。”
“显然,我们被‘武汉凯森’骗了,他们违约了,并涉嫌合同欺诈。”周庆华称:“于是,我们走上了诉讼维权之路。”
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武汉公安介入
“2014年11月4日,‘青州恒发’以‘武汉凯森’拒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5日,潍坊中院立案。随后,‘青州恒发’又追加诉求,请法院裁定‘武汉凯森’根本不具有‘青州恒发’股权资格。”王庆军称:“‘武汉凯森’一看大事不好,就出邪招了。”
“‘武汉凯森’虚假挂失了‘青州恒发’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在12月4日私刻了印章,还于12月8日拿私刻的印章到青州农业银行等处更换印鉴,而未通知我这个法定代表人。”王庆军称:“这就危及到了我公司的资金安全。时任‘青州恒发’财务总监的周庆华得知此情况后,认为武汉凯森员工涉嫌诈骗和盗窃、侵占等犯罪,立即到青州公安局查询,得知无人依法刻制‘青州恒发’的印章后,遂到青州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没有立即立案,而且当天进行民事诉讼保全也已经来不及,于是,我认为在公权救济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只能采取私力救济。为了避险和保全,我转移‘青州恒发’账户资金1900多万元到‘淄博澳纳斯’账户,且注明用途为还款。以此归还‘淄博澳纳斯’投入‘青州恒发’的建设资金。”周庆华称:“由于‘武汉凯森’更换了‘青州恒发’的印鉴,公司回笼货款及到期理财资金,均无法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只能转存到王庆军实际管理的‘淄博澳纳斯’账户,除了归还淄博澳纳斯欠款外,其他可以随时保障恒发公司的材料购买、工资支付等需要。但这却成为武汉警方以我们涉嫌挪用公司1.015亿元资金,而将我们刑事拘留的借口!”
(周庆华在介绍相关情况)
“私刻印章只是第一步,‘武汉凯森于12月4日,私自将‘青州恒发’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周庆华称:“王庆军发现后,随即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我起诉到青州法院,法院判决撤销了刘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恢复了我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王庆军称:“就在我方与‘武汉凯森’的经济纠纷官司处于审理状态时,并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强行插手了!”
“2015年1月,‘武汉凯森’以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王庆军称:“青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不成立,并于3月13日作了出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青州恒发”一方向记者出示了该《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青州公安局已经依法管辖并作出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武汉凯森’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武汉市公安局报案。武汉公安竟然不顾没有管辖权的现实,不仅立案,还插手经济纠纷了!”王庆军称:“当时,潍坊法院对‘青州恒发’诉‘武汉凯森’的经济纠纷案件正在进行调查,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武汉公安是不可以插手的,但他们公然在7月8日和11日,将我和周庆华等抓走,并关进了武汉的看守所。理由是我们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1.015亿元。”
“是奚某私刻公章私自变更印鉴,并公开违约在先,在王庆军与他们已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前提下,对方不通过法院依法维权,而是虚假挂失‘青州恒发’公章,企图控制占有‘青州恒发’的资金。我们迫不得已才采取自保措施!”周庆华称:“警方说我们涉嫌挪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的罪名,这纯属捏造!我和王庆军没有占用一分钱,我们公司的账目他们都查好几遍了,什么事儿都没有,他们比谁都清楚!”
“办案警察多次对我谈及事情的严重性,我压力很大。这是我们几十年打拼的全部合法所得,别人没有权力逼迫我交出来。于是我抗拒了几天,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很多,我的妻子被迫动员‘淄博澳纳斯’暂时退回了涉案款。这笔巨款遂被‘武汉凯森’全部转走! ”王庆军称:“在武汉公安限制我人身自由的情形下,‘武汉凯森’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此后,武汉公安将案子移送到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检方多次退卷让警方补充侦查,但在8月还是将案子公诉到了‘东湖法院’。”王庆军称:“‘东湖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地、嫌疑人居住地、涉案企业都不在武汉,‘东湖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在2016年8月12日作出了《退案函》,将案子退回了东湖检察院。”
(《退案函》)
记者看到“青州恒发”一方递过来的“东湖法院”的《退案函》上有这样的内容:“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东湖法院’依法做出来的《退案函》认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那么,你武汉公安局,同样也没有管辖权!于是,东湖检察院又将案子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他们连夜起草《取保候审决定书》,连夜放人。”王庆军称:“8月18日,我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大门时,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王庆军称:“我虽然出来了,但武汉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制造的这起冤案,给我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我们辛苦创造的1.015亿元全部转到了‘武汉凯森’的账户里!一分钱没出的‘武汉凯森’一方,不仅得到了这笔巨款,还把我的工厂全都转到了他们的名下,我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我在‘武汉凯森’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也被他们剥夺了。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了!”
“我很气愤,一个资产近亿元的企业,不能这样就给别人弄走了,我要讨回我20%的股份!所以我也依法维权进行了诉讼,但还没等出结果,王庆军就被武汉警方抓走了!”马曰松称,“他们一分钱都不出,就把‘青州恒发’变成他们的了!”
(马曰松在介绍相关情况)
“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武汉公安局不但拒不纠错,反而又赴山东将我个人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并于10月传唤我到武汉继续讯问、取证。”王庆军称:“而且,他们至今仍然扣着与本案无关的‘淄博澳纳斯’的财务账册,严重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也知道公安部一再强调公安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但武汉公安为什么如此明目张胆地插手经济纠纷?!我恳请湖北省公安厅予以彻查,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公安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武汉市公安局 :未予答复
就“青州恒发”一方对武汉市公安局的投诉,记者于2017年1月11日下午2时35分许,来到了武汉市公安局,试图联系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门卫与该局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一名应姓警官接待了记者。
之后,他让记者到另外一栋楼的1041房间找王姓警官。
出示记者证、介绍信后,记者说明了来意。王警官把记者领到了政工纪检副主任办公室。
谢姓同志接待了记者。他表示,调查之后,给记者答复。
直至1月16日上午,记者也未收到谢同志的任何信息。于是,记者拨打了他留下的尾号为9023的座机电话。
谢同志告诉记者,记者需要再联系宣传处的孙处长,由宣传处作出答复。
尽管记者整整绕了一圈,又回到起点,但还是拨打了孙处长的电话。
接听电话的孙处长,似乎根本不了解相关情况。于是记者告诉他,“青州恒发”一方投诉武汉公安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插手经济纠纷。记者在前几天来的目的,就是对“青州恒发”一方的投诉,进行核实。
记者请他在16日下午下班前予以回复,并告诉他本人与他通话的这个手机,24小时开机。
直到17日截稿,记者也未收到来自武汉市公安局的任何消息。
“东湖法院”:案件已终结
因为“青州恒发”一方提供的《退案函》是复印件,于是记者在1月12日,拨通了“东湖法院”胡芳主任的电话。
她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此案在本院已经终结”。
“武汉凯森”:未予回复
1月12日,记者拨通了“武汉凯森”尾号为2226的座机电话。据声音推断,接电话者为一名成年男性。
表明身份后,记者告诉他找奚某核实“青州恒发”反映的问题。他说没必要。记者问他是不是奚某,他未予正面回答。
在记者的要求下,他把电子邮箱告诉了记者。
记者告诉他,“青州恒发”的投诉材料随后发到该邮箱,请他予以核对,如发现问题,在13日下班前进行回复,予以说明。
直至16日上午,记者未收到“武汉凯森”的只言片语。
记者非常想听到“武汉凯森”一方的声音,于是又拨打了该公司尾号为2226的座机电话。接电话的还是上一次的那名男子。
“奚总,那份材料早已经发你邮箱了,你至今没回复。不知你是否想予以答复?”记者问。
“如果回,就回;不回,你看着处理吧。”他沉吟片刻后回答。
记者告诉他,如果想回复,就在下午下班前回复。
截至17日记者截稿,也未收到来自“武汉凯森”的任何信息。
律师意见:公安机关不应插手经济纠纷
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就本案发表意见:
这是一个冤案,本身有民事纠纷存在,但又被武汉公安机关搞成了刑事案件。把企业负责人直接带走,涉嫌利用公权力查处经济纠纷。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我们认为,本案王庆军和周庆华不涉及犯罪行为;相反,“武汉凯森”一方却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多项罪名。退一步说,即便本案王庆军、周庆华有罪,也不该由武汉的公、检、法来处理。
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如争议双方存在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不得插手。而在本案中,武汉公安恰恰是在“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因经济纠纷而进行民事诉讼时,将王庆军等抓走的,这就是非常典型的违背公安部上述“通知”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
“东湖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最终裁判,而此裁判公安和检察院是不能突破的。目前这个案件已经走到了尽头,没有由武汉公安机关再强行办理的程序空间,山东的公安机关已经行使管辖权并经过详细调查后认定王庆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武汉公安一方惟一前途就是撤销案件。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对本案发表意见指出:即便是“青州恒发”不拖欠“淄博澳纳斯”债务,王庆军等人将“青州恒发”部分资金转移的行为也是一种情势紧迫下的私力救济,不能被定义为挪用资金;何况“青州恒发”与“淄博澳纳斯”之间确实存在巨额的债权债务关系。
武汉市公安局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插手经济纠纷,其违法办案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管辖、公安机关强行插手经济纠纷从而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在中央大力倡导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今天,武汉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令人遗憾。
据人民网1月13日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要求,政法机关要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对于本案的走向,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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