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5 14:23:15
核心提示: 商丘市民李先生在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进行执行时,由于将利息多算了两天,导致5100万本金、利息和违约金330多万无法要回。 据了解,2014年10月24日,家住商丘市梁园区的李军与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
商丘市民李先生在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进行执行时,由于将利息多算了两天,导致5100万本金、利息和违约金330多万无法要回。
据了解,2014年10月24日,家住商丘市梁园区的李军与商丘创世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钢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军向创世钢材公司出借人民币5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月利率为1.5%,商丘市三和化工有限公司以商丘市房权证2007第0014611号房产设定抵押担保,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孟艳丽、刘金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0月24日,睢阳区公证处作出(2014)商睢证经字第1026号公证书对该合同予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4年11月26日,李军向睢阳区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睢阳区公证处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商睢证执字第068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认定李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借款给创世钢材公司5100万元,创世钢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2014年11月26日,借款人欠本金5100万元,利息76.5万元,违约金255万元,执行标的共计5431.5万元。
2015年9月22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以及公证书认定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而申请人李军提交的转账凭据显示的交易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26日不足一个月。故,公证机关认定的借款至2014年11月26日已满一个月,并按照1个月计算借款利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2014)商睢证经字第1026号公证书及(2014)商睢证执字第068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据了解,申请人李军目前已经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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