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2 13:16:17
核心提示: 来源:四川热线 本来很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却因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的耍赖,使简单的案件变得极为复杂。上诉、反诉、冻结、反冻结、恶意诉讼、商业贿赂、刑事控告俨然变成了一场光伏巨头之间的撕逼大战
来源:四川热线
本来很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却因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的耍“赖”,使简单的案件变得极为复杂。上诉、反诉、冻结、反冻结、恶意诉讼、商业贿赂、刑事控告俨然变成了一场光伏巨头之间的“撕逼”大战,而这场让江西很难看的案件起源还要从晶科公司不支付合同款说起。
据该案原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明冠公司是一家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以生产锂电池铝塑膜、汽车用高分子薄膜、柔性电路板材料、电池封装背板等新兴材料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和诚信经营,已在业界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如果不是遭遇此次诉讼,该公司已经递交材料等待上市审核。该公司自2012年开始与位于江西上饶的晶科公司发生货物买卖关系,截止2014年5月,晶科公司累计拖欠明冠公司货款人民币4800余万元。在此期间,明冠公司多次向晶科公司追要前述欠款,但晶科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明冠新材料公司不得不于2014年9月4日起诉了晶科能源公司,该案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3月28日,上饶中院送达了(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晶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明冠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8,117,305.7元。晶科公司随即提出上诉。2015年8月17日,江西高法院作出了(2015)赣民二终字第6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晶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这场合同纠纷本该画上了一个句号,而就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数日,晶科能源于2015年4月17日,以没有原件对照的“廉洁约定”及明冠公司存在商业贿赂为由提起诉讼,向明冠公司索赔36,404,181.33元,并对明冠公司相应的资产及银行账户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查封。
“除采取前述滥用诉讼的手段侵害明冠公司的利益外,晶科还采取诬告陷害的方式,意图通过对明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刑事控告,迫使明冠放弃对其主张债权。在没有基础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本案此类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明冠公司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目的就是赖账。”该案律师介绍。
律师所指的“诬告陷害”,是指在明冠公司起诉晶科公司的一审期间,上饶市公安机关接受晶科公司的控告,对晶科公司已离职的员工丁晶与明冠公司之间的“商业贿赂”进行刑事调查。据明冠公司负责人介绍,所谓的“商业贿赂”完全是晶科公司为了赖账而编造的理由,而作为办案机关的江西上饶公安机关曾经于2014年7月23日,未经合法立案就进入了明冠公司调查,经明冠公司提供证据后,上饶市公安局当时排除了这种商业贿赂的可能。
蹊跷的是上饶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排除了商业贿赂的可能后,又于2014年10月22日,对晶科能源已离职员工丁晶进行了刑事拘留,随后办理取保候审;2015年1月,该公安机关对明冠公司负责人签发了立案决定书,但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上饶市公安局在没有实际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竟然向上饶市中院致函,要求该院中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目的是使民事案件停止审理。
该负责人介绍,明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政府部门协调后,主动于2015年4月23日去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助调查,等待了三天经侦支队也没有人接待,后明冠公司法律顾问也多次致电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接受调查,都被拒绝。
“这个意图已经很明显了,你说我有商业贿赂行为,通过诉讼来索赔,我们积极应诉,你又说涉及刑事案件,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你说我涉及刑事案件,我们配合调查,甚至主动上门要求调查,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又拒绝对我们进行调查。这不就是利用虚假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想赖账吗?作为同在江西的晶科公司和明冠公司,本不应该发生这么大的纷争,却因为晶科能源公司的恶意诉讼而变得硝烟弥漫,我相信江西省没有一个政府机关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我也相信光伏行业中的各位同仁眼睛都是雪亮的,晶科能源如此手段对待一家合作伙伴,即便再有实力、再有地方政府撑腰,也不会有好下场”该负责人介绍。
“考虑到晶科能源在地方的影响力,以及不停地采取滥诉及编造事实的手段对明冠公司的负责人及高管进行诬告陷害,明冠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洪嘉已经于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晶科公司董事长李仙德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律师介绍说,“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我们相信在党风、政风不断革新的当下,弱肉强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我们希望上饶中院依法将已经冻结的晶科公司款项执行给我们,不要再以‘领导没有批’这样的理由搪塞了;我们也希望,上饶公安不要过多染指企业的经济纠纷,成了地方企业的‘门丁’,免得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纠纷,本身体现的就是企业的一种诚信,从判决书看,晶科能源公司首先就失信于人,后又使出各种手段企图赖掉或减轻债务,这样的事情在上市公司中实在不该发生,而作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更不应该置美国的证券监管法律与中国法律、商业道德于不顾,做有损自身社会形象的事。作为同在江西省的两个光伏企业的巨头,晶科能源和多年的合作伙伴发生如此大规模的“撕逼”大战,当地政府、司法机关不能袖手旁观,特别是当一地的办案机关出现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时,上级政府机关更应及早采取措施,以免出现由两个企业的纠纷演变成两个地方政府纠纷的糟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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