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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法官打官司索要280万好处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9 16:57:23

核心提示:  段成钢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执行局教导员,2011年因渎职受贿被双规后取保候审。2005年前,时任尧都区法院庭长职务的段成钢曾长期负责当时的尧都区信用社清欠工作,和尧都区信用社领导关系甚好。2005年下

  段成钢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执行局教导员,2011年因渎职受贿被双规后取保候审。2005年前,时任尧都区法院庭长职务的段成钢曾长期负责当时的尧都区信用社清欠工作,和尧都区信用社领导关系甚好。2005年下半年,他利用工作关系帮企业老板李国宝向信用社贷款1100万元,提出的条件是企业出售后给他纯利的30%作为好处费。此后几年,李国宝陆续给了段成钢几十万元的费用,其余款项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卖又卖不了,一直无力再付。8年后,段成钢竟用骗哄诱取得的所谓证据以他弟弟的名义起诉李国宝索要“好处费”。令人惊奇的是:临汾、侯马两级法院刻意隐瞒该法官身份,在段成钢及其胞弟段成钰没有出示分文给企业投资的证明,从未参加过企业经营管理,更没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工商机关证明其是该公司股东的事实上判其胜诉。

  为贷款承诺给法官“好处费”

  李国宝多年在临汾从事铁路承包站台发运业务,2004年底,得知侯马市国企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将改制,对外出售股权。该公司占地100余亩,且有1800米铁路专用线可以用于铁路站台发运业务,他对此十分感兴趣,但对近2000万元的资金投入他一时难以筹集。

  2005年初,李国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尧都区法院的段成钢。段成钢称他由于工作关系和信用社主要领导关系密切,只要有抵押随时可以贷到款。段成钢提出条件是款办出来后,他要该公司出售后净利润的30%为“好处费”。由于急需用款,李国宝同意了段成钢的要求,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待公司出售后给段成钢30%的“好处费”。

  2005年7月,李国宝以1680万元的价格从临汾市商务局(即企业主管部门)成功竞标得到了绿洲公司,8月初,从尧都区信用社贷了1100万,而抵押物为李国宝个人及公司财产。期间段成钢以需打点信用社领导为由问李国宝拿走10多万元。

  此后几年,段成钢不断问李国宝索要“好处费”。2011年段成钢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纪委双规,出来后,找李国宝说:“老兄,我刚双规出来,开个烂车丢人,把你的车给我开两个月就还你”。然后给李国宝开来一台手续不全的车,把李国宝的开走已四年之久,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

  李国宝列了个段成钢款项清单,每次金额不大,包括:2005年, 段成钢拿走9.5万元; 2006年,3万元;2007年,4万元;2008年,2万元;2009年,3万元等。其中,有段成钢本人打条;有其爱人打条;有其司机打条。段成钢对此全部认可。

  法官巧设计“好处费”变公司股权

  入主绿洲公司后,李国宝又投入了大量资金,然而当初看好的铁路专用线因种种原因没有启用,公司其它业务收入只是冷库租赁,每年收入除正常开支外不够偿还信用社利息。

  2011年12月,段成钢来到绿洲公司李国宝的办公室,对李国宝说:他要在北京买房,资金不够要贷款,让李国宝给他写个股权证明,证明他是公司股东。由于之前承诺的好处费没给到位,李国宝觉得该帮忙,当时就给出具了“侯马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段成钢持有该公司30%股份”证明。段成钢看了看,却给撕了说:“我是公务员,只能写我弟段成钰的名字才行。”李国宝不知是计,按其要求写上了他弟弟的名字,但又隐隐觉得有问题,就加了一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股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此时的李国宝根本不认识段成钰。

  李国宝善良的认为段成钢只是为了买房贷款而叫自己出具的承诺,根本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

  以上承诺出具后,段成钢加快了索要好处费的脚步。2012年11月,段成钢领其弟到侯马绿洲公司,要求退股并写协议。李国宝感觉如此让段成钢纠缠对公司没有好处,况且和段成钢的事早晚需处理,于是同意了段成钢的要求,与段成钢签了一份“退股协议”,内容是:段成钢退股,李国宝付给段成钢280万元作为退股资金。但在签字时,段成钢认为由他签字不妥,并亲笔修改了协议上的部分内容,把他的名字改成了段成钰。

  这种私下签定的协议,只有法人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所谓的“入股”、“退股”协议本应和绿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侯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示的证据是:李国宝出资916.8万元,持股99.84%;张继轩出资1万元,持股0.11%;刘小鸿出资0.2万元,持股0.05%。张、刘都是绿洲公司的原始、法定真实的股东,对于以上处分公司股分的行为却完全不知情。

  协议签定后,李国宝立即支付了80万元给段成钢,但由于后期资金没有到位,没有按协议再付给段成钢200万元。

  2013年7月20日,段成钢以后来没按协议付款为由,纠集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近40人,用4、5辆车堵住公司大门,私刻公司印章、张贴整改通告,强行拦截来往车辆,登记人员信息,后被110驱走。

  法官打官司讨要“好处费”

  段成钢在闹事索要“好处费”未果后,数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李国宝。由于公司连年亏损,几近处于危境。2013年9月,尧都区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贷款本息2000余万元。李国宝在动用了所有可用的关系、借高息筹集资金,还清了所欠信用社的本息。此时,公司哪里还有钱再给段成钢。

  2013年11月,看见李国宝还了信用社的贷款,却不付给他200万元,段成钢一怒之下,状告李国宝讨要股东权益,当然起诉人是段成钰。在侯马法院、临汾中院站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对峙李国宝的都是段成钢,而起诉人段成钰则是一言不发,但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是段成钰的姓名。

  由于段成钢诱骗下李国宝出具的两份白纸黑字写的有段成钰30%的股权,临汾两级法院认定证据成立,一、二审都判定段成钰系隐名股东,系有绿洲公司30%的投资权益。李国宝认为这十分荒唐。这个事情的自始至终,都是段成钢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自己精通法律的特长知法犯法,强行索取10年前的贿赂,跟这个八竿子打不着在绿洲公司改制六年后突然冒出来的“段成钰”没有任何关系,绿洲公司的股东及所有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认识他,如果他是股东请问公司改制10余年为何从未进过股东应尽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为何不能出具给公司投资的分文证明及公司应给股东出具的“股东证书”?公司偿还信用社债务为何不出分文?

  离奇的是:临汾、侯马两级法院在判决中对《公司法》及法律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弃之不用,偏听枉判。对段成钢的“法官”身份只字不提,而这正是观察全案前因后果的重要问题之一,李国宝举高息举债偿还信用社的债务后,绿洲公司还有土地130亩,部分可用房产及机械设备,在当地价值约3000余万元,段成钢占其30%投资权益后,意味着将有1000余万元的巨款回报,将远远超出“退股协议”、“好处费”的份额。

  更为奇怪的是:段成钢在2011年被纪委双规后被检察机关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提起公诉。咄咄怪事是检察机关起诉至今已近四年,段成钢作为“犯罪嫌疑人”,没进一天牢房,双规出来后还在临汾、北京替他人打理“众利和有限公司”。

  李国宝讲,段成钢所打理的“众利和有限公司”从事的也有违规行为。2013年9月,尧都区信用社起诉李国宝归还贷款及利息,此时的信用社理事长已是洪福生。为了应诉,李国宝找到临汾一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委托,被善意的婉拒。在这家事务所,李国宝了解到,此笔款尧都区信用社已和“临汾众利和有限公司”签了委托要款协议,明面上看是尧都信用社起诉,实际上是“众利和公司”在操作,根据信用社和“众利和有限责任公司”所签定的协议,所受委托单位操作收回贷款后,本金可得30%,利息可得50%。因此不难算出,我归还了尧都区农商行2029万元,其中本金1529万元,利息500万元,就此一笔,“临汾众利和有限公司”可得本金450万元,利息250万元,共700余万元,事实上,李国宝归还信用社2029万元后,依照合同“众利和有限公司”已得到了700万元。

  该事务所知情人让李国宝看了他们所和尧都信用社所签的“委托要款协议”。并明确讲,“临汾众利和有限公司”的合同和他们的内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他们分的大部分都是难以回收或破产企业,而有偿还能力、有资产的大都归“众利和有限公司”,因为“临汾市众利和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实际上是洪福生,且有部分老干部参股,背景很深,实属老虎屁股摸不得。(步鸣鸣)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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