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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8 10:14:54

核心提示: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与学习充分利用法治宣传窗口、黑板报和各类宣传日、宣传月,创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人民调解的宣传活动,提升人民调解法的社会影响力。采取集中学与自学、普遍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与学习

充分利用法治宣传窗口、黑板报和各类宣传日、宣传月,创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人民调解的宣传活动,提升人民调解法的社会影响力。采取集中学与自学、普遍学与重点学相结合的方式,吃透人民调解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同时要组织各村(居)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学习,并集合典型的调解个案,突出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和档案文书的规范制作等主要内容,确保人民调解法学习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镇(乡、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镇(乡、街道)调委会由3─9名委员组成,聘请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望高、纠纷调处能力强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政法干警等;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居)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并依法产生或聘请一定数额调解员,保持村(居)调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范围。

三、进一步落实“三三制”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村民矛盾纠纷在村调委会、乡镇调委会和区大调解中心三个层次自下而上进行调解;二是每个层次调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将一份责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四、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做到“调解成功、形式合法”。一是要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调委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二是要做好调解工作记录。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经调解已当场履行完毕的纠纷,没有必要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调解员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三是要制定调解协议书。调解成功后,需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要制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按照规范的格式书写,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记录人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使调解协议书在形式上合法有效,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乡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是年终要对调解工作台账、调解文书和会议记录等材料进行汇总,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下半年要对人民调解案卷进行随机抽查评比,年中组织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充分发挥以点带面、引领带动的作用。(文/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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