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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军:问责官员“再生法则”须尽快明晰完善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5 15:41:54

核心提示: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固执地要一棍子打死问题官员并不是我们提倡的,这既有悖于人性伦理,也不符合法律逻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固执地要“一棍子打死”问题官员并不是我们提倡的,这既有悖于人性伦理,也不符合法律逻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可见,无论是从人性的角度推敲,还是从法律程序的考量,容许问题官员复出应该是无可非议的。

  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无论官员因为何种原因被问责、问责的形式如何,大多会在事后获得与原职务或级别相当的领导职务,有的甚至会被提拔重用,这种做法的科学性显然是有待商榷的,因为不同事件产生的政治后果和社会后果不同,与事件相关的官员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也不同。

  既然并非所有问责官员都可以畅通无阻的复出,那么以什么标准判断是否可以复出?复出的门槛是什么呢?常理而言,问题官员不管问题大小,继续执掌公权的难度应该更大,就算时间上可以既往不咎,也当照顾到公众的情绪,将复出的前因后果交代清楚,做到“进退有据”。这既是对权力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的尊重。

  “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但这种培养必须是阳光下的培养。离开了透明性、缺少了能见度,于组织而言,会招来各种猜疑,对干部来讲,也难免不明不白。遗憾的是,许多干部的复出,往往是被偶然发现的,结果自然是引起习惯性质疑、反面性猜想。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学界的研究看,标准是有的,且是多维的,只是不够明晰,原则化倾向较强,不易操作。因此,正视“干部复出”背后的公众焦虑,建立更加科学的干部复出机制,已是迫在眉睫的政治任务。

  (文/刘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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