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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用法治手段管住村官的“绝对权力”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6 12:35:58

核心提示:    村官权力并不大,但相较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其相对权力不可谓不大,甚至达到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地步。一些基层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的考虑,对村干部贪腐问题往往民不举,官不问;民不

  

  村官权力并不大,但相较于监督力量的薄弱,其相对权力不可谓不大,甚至达到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地步。一些基层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的考虑,对村干部贪腐问题往往“民不举,官不问;民不闹,官不究”。

  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村官难免视法律如同儿戏,不拿自己当干部反拿自己当土皇帝。有人戏称某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几乎已经变成了“村官自治”,足以说明此中问题。

  一方面是一些村官自身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主要是暴露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督不够到位等因素。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相对淡漠,再加上一些地方没有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有效的宣传,致使许多村民难以组织起来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大多数村民也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了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只有从制度上、源头上入手,加大对村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着力构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有效的预防村干部的腐败,用法治手段管住村官的“绝对权力”,才是对村干部真正的保护和爱护。(文/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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